



摘要: | 中国的就业形态发生了较大变革,灵活就业人员数量激增,但以雇主为基石的社会保障体系并未跟上就业形态变革的步伐,导致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覆盖率偏低。本文运用计量和精算模型,分析单一缴费基数下限或差别缴费基数下限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影响,以及对在职和退休群体以收入或养老金度量的共同富裕程度的影响。研究有以下三方面发现。第一,差别缴费基数下限可显著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参保率。第二,随着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下限的降低,在职群体的收入共同富裕程度提高,退休群体的养老金共同富裕程度降低。权衡在职群体和退休群体收入或养老金共同富裕程度,缴费基数下限应设置为社会平均工资的40%。第三,与单一缴费基数下限相比,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下限降至社会平均工资的40%反而有助于2050年养老保险基金累计赤字减少498%。因此,为激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可差别设置灵活就业人员与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下限,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下限应调至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为宜。 |
作者: | 曾益;叶琪茂; |
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
期刊: | 劳动经济研究 |
年,卷(期):页码 | 2025,13(1):50-81 |
JEL分类号: | |
基金项目: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批准号:72304283); |
文章编号: | |
关键词: | 就业形态;养老保险;参保激励;缴费基数下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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